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我市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尖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尖山区2024-03号地块的现状调查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了《双鸭山市尖山区2024-03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
尖山区2024-03号地块位于尖山区净水路南侧:拟用地总面积为1317平方米,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权属单位双合村。该地块无地上附作物,不涉及农民宅基地。
二、征收目的
该地块用地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相关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据现场调查测绘所确定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2190.00元。该地块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详见附表。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案
按照相关规定,经与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安置对象: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地块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户及安置农业人口。
(二)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费总计92190.00元,由尖山区政府拨付到安邦乡人民政府,由安邦乡人民政府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尖山区2024-03号地块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见》,该地块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事宜。
五、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公告期内持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到到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303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后果自负。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包明山、闫成成;联系电话:6103050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附表:
征地补偿明细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权属 单位 |
地 类 |
面积(平方米) |
区片 地价(元/平方米) |
土地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
补偿费小计(元) |
备注 |
1 |
尖山区2024-03地块 |
双合村 |
建设用地 |
1317 |
70 |
92190.00 |
0 |
92190.00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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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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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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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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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 |
/ |
92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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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