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双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为实施双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依据《关于双鸭山市特殊教育中心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双发改发[2024]94号)开展征地工作,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地块名称、用途及时间:
尖山区2024-03号地块,教育用地,拟征收时间:2024年12月。
二、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尖山区2024-03号地块位于尖山区净水路南侧:拟用地总面积为13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05平方米(耕地29平方米、林地400平方米、其他草地876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12平方米。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权属单位双合村。
以上权属、地类及面积依据2022地调查成果及相关权属资料统计,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三、征收目的:
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相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类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对拟征土地进行征地现状调查,所涉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征地现场进行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现场调查人员调查、清点后,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五、公告方式及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中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1日。
六、其他事项:
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执行,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包明山、闫成成,联系电话:0469-6103050。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