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李某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张某、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李某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