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自然资非煤采抵备字〔2024〕2号
抵押人(采矿权人):双鸭山市盛鑫采石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双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地支行
你们提出的双鸭山市盛鑫采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2305002010127130093828有效期至2031年9月5日)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抵押贷款期限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1月28日,抵押期间不得转让变更。
二、抵押人在采矿活动中应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清偿借款而需办理抵押实现的,抵押双方须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机关,备案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权实现方案、受让人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后,方可办理抵押实现。
四、抵押权人在签定担保合同之前,对抵押标的物(即双鸭山盟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已做了尽职调查,对其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因素都已确定知悉。抵押标的物价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自行评估认定,抵押权人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及责任。
五、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同,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如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合同中规定的数额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六、在抵押双方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在抵押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对该采矿权资源资产价值、资源安全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等一切情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双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管理机关(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7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