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院研究有限公司:
贵单位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自然资办函〔2022〕113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位于宝清县迎春林业局向阳林场的3.1097公顷土地作为黑龙江省宝清八五二农场抽水蓄能电站开展可研阶段厂房平洞勘查工作项目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3.1097公顷,其中农用地3.1097公顷(耕地1.593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主要用途为地质勘查,详细用途为施工及运输便道、勘察作业及辅助工程,建设内容为开展勘查工作必须修建的施工便道、堆料区和设备堆放区。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用地范围临时使用土地,用地位置、地类详见勘测定界图。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将地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表土剥离及复垦义务。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土壤剥离工作。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结束后,按照《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向宝清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垦验收,经宝清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回原土地权属单位。超期未复垦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自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到期后本批复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9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