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交地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3-15 14:50:05.0

局各相关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现将《双鸭山市“交地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15日      




双鸭山市“交地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广“交地即交证”制度,提升供地与登记便利度,切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项目用地单位办理用地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为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的企业和群众,同步办理交付土地与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不动产登记颁证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交地即交证”是指土地供应与不动产登记环节相互配合,对拟供应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无查封、无抵押,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书》、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及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在实施土地交付当日,同步为用地项目单位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新增以划拨、出让、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申请人根据需要在提交用地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交地即交证”申请,实现 “一次性申报、同步受理、交地即交证”的目标。

四、承办部门及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负责牵头受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即交证”申请、协助指导用地项目单位提交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书》、土地出让金缴纳信息推送、共享用地审批过程中产生权属资料、组织局内相关科室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项目现场踏查、权籍调查等项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负责在用地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书》、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交地信息,向用地项目单位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三)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负责指导不动登记中心开展权籍调查、土地确权工作;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开展不动产登记现场调查、权籍调查,负责创建不动产单元号、测绘成果入库,受理土地不动产首次登记、信息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税务部门实时联系获取用地项目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信息,在交付土地的同时,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流程

(一)开展现场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发利用科、确权登记科、法规科、执法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分局、承担项目测绘任务单位,对拟供应宗地开展现场调查、权籍调查。

(二)形成审核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属地分局依据职能分工,对拟供应宗地权属、规划用途、违法占地、土地价格、节约集约用地条件、用地审批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不动登记中心对地块提出登记要求。

(三)提出申请

用地项目单位依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一并提出用地与“交地即交证”申请。

(四)信息共享

用地项目单位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后,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负责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共享项目用地供应过程中形成的不动登记所需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推送土地使用权批准信息,向税务机关推送出让金缴纳信息。

(五)实施“交地即交证”

土地供应审批结束后,用地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租赁)合同》,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后,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组织辖区分局、不动中心实施“交地即交证”。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向用地项目单位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受理用地项目单位土地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一站式”办理土地交付和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颁发。

六、其它事项

(一)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相关科室、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广泛加强 “交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新模式政策解读,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建议,营造良好营商舆论氛围。

(二)加强部门间协同。各相关科室要主动作为,牵头科室要加强与配合科室的沟通、信息共享,共同解决问题。各相关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强化担当意识,担负本科室、本部门各项任务,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本通知举措落地见效。

(三)其它土地交付。未申请“交地即交证”服务的土地交付工作,土地供应审批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租赁)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日期向用地单位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本通知试用期限一年,各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