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双尖征〔2024〕第4号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3-18 10:17:5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双政土转(08)〔2024〕第006号)批准的《转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双鸭山市尖山区2024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2024-01号地块)。

二、转用土地用途:仓储用地。

三、转用土地位置:双鸭山市尖山区。

四、被转用村(组)及面积: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胜村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 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

双胜村

集体农用地

0.3893

SYS1

70

合计

0.3893

以上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由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和发放,禁止侵占挪用被转用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用。

六、被转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因只发生转用,不征收,所以不予补偿。

七、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凡对《双鸭山市尖山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政府裁决。但不影响该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