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转用土地目的
本地块拟转用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转用。
二、拟转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尖山区2023-12号地块位于双鸭山市马蹄河建龙排水口至安邦河入口,总面积37156平方米。该地块转用尖山区中心站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用地21919平方米(其中:国有旱地14568平方米、水浇地2471平方米、其他林地4880平方米)。使用尖山区中心站街道办事处国有建设用地12841平方米;转用岭东区中心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用地2396平方米(干渠)。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转用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据现场调查测绘所确定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转用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692466.00元,详见下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权属单位 |
面积/平方米 |
区片 地价元/平方米 |
土地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
补偿费小计 |
备注 |
1 |
中心站街道办事处-1 |
中心站街道办事处 |
21919 |
70 |
1534330 |
0 |
1534330 |
|
2 |
岭东区中心街道办事处-1 |
岭东区中心街道办事处-1 |
2396 |
66 |
158136 |
0 |
158136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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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5 |
|
169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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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经与被转用单位协商,对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转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总计1692466.00元.
由尖山区人民政府拨付到尖山区中心站街道办事处、岭东区中心街道办事处,并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尖山区2023-12号地块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见》,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本方案在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中公告。
联系人:包明山、闫成成;联系电话:6103050
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