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按程序扎实有效开展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促进国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闲置土地具体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本实施方案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区域内及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直局(不含各县)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认定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于海涛 局 长
常务副组长:黄敏 总规划师
副组长:李本秀 副局长
丁日光 调研员
赵忠庆 副局长
徐仁广 副局长
李云铁 总工程师
杨春雷 副调研员
黄耀荃 收储中心主任
成 员:何 姗 开发利用科科长
陆 地 确权登记科科长
王 丽 法规科科长
宋卫星 执法检查科科长
张 栩 所有者权益科科长
张才文 用途管制科科长
袁建民 调查监测科科长
李 波 工程规划管理科科长
肖雨峰 国土空间规划科科长
张 雷 尖山分局局长
吕慧琪 岭东分局局长
于远亮 四方台分局局长
江 兵 宝山分局局长
赵凤军 开发区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利用科,具体承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认定和处置工作职责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按照责任分工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及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一)开发利用科,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开展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二)各分局做好辖区内土地利用的巡查监管,通过多种渠道发现闲置土地,并及时上报。对辖区内发现的闲置土地进行现场踏查。
(三)开发利用科、执法检查科、所有者权益科、确权登记科、用途管制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相关认定工作,并填写《闲置土地认定单》。
(四)法规科负责调查及取证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听证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五)开发利用科对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闲置土地,依法计算土地闲置费。需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的由所有者权益科依法拟定补充协议。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确认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需要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
(七)收储中心根据闲置土地认定结果,对拟收购储备的闲置土地,依法履行收储程序。
五、闲置土地处置流程
(一)通过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举报、移送、转办等渠道发现闲置土地线索。
(二)各分局依据闲置土地线索对辖区内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工作,开发利用科组织各成员科室查阅审批卷宗,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
(三)开发利用科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四)调查组进行闲置土地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现场核实和调查后填写《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和《闲置土地调查单》。
(五)由局长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六)开发利用科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应在《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法规科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企业放弃听证或听证通过,根据核算的土地闲置费,由开发利用科上报市政府审批处置方案,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八)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决定纪要),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法规科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开发利用科可将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