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2-08-02 15:06:12.0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矿产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及时能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土地

《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及时能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土地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抗洪抢险等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首次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

矿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前不备案和未建立业务手册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

矿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能及时办理变更、注解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

矿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及时能办理变更、注解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

矿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确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首次并及时能办理变更、注解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8

矿产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抗洪抢险等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首次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