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水务局、局属各科室: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水利行业管理实际,现将《双鸭山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双鸭山市水务局
2018年7月4日
双鸭山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各级水利行业的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能,促进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和施工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水利行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四、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水务局负责县辖区内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据行业管理职责,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水库。包括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
六、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分为市、县两级管理。
市级管理对象包括市局管辖的水利工程。
县级管理对象包括县辖区水利工程。
七、各县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基础信息表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市、县两级水务局应监督行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监管分类分级要求,分别实施水利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管。
九、我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以自我管理为主,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监管需要实施差异管理。
各级水利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利工程每月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30%。
市、县水务局对辖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抽查比例每半年不得低于20%。
十、市水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的检查方式,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