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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类型 |
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80/件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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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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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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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 |
1.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
8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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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55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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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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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役权(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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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权(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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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收登记费 |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
40元/件 或275元/件 (登记费减半,根据登记类型不同按80元或550元的标准相对应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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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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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取登记费 |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0元/件(含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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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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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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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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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用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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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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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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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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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廉租住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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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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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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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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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收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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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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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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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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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工本费 |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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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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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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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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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